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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文件规定

西安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20     点击量:      来源:

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财201442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4年12月12日

西安交通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2014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和《陕西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陕办发〔2014〕6号)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时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经费预算。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管理

第四条 学校会议按照规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由学校及各学院、部门等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估评审会、答辩会、论证会、招投标会、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一律按照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四类会议进行管理。

其中,集中会审工作,是对事先已进行布置、业已编制完成的报表及数据,集中在某个地点,统一进行的技术性、重复性、程式化审核。此类会议不列支会议费,不需编写会议计划,可在相应经费中安排场地租赁费、交通食宿费等。

各单位开展的常规工作性会议,如科研项目评审、本科教学评估、教学名师奖评审、学科建设评估等,开支标准不得突破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会议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确定。

(二)学校承办的全国性会议,及其他代上级部门承办的“三类会议”,须提前将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的会议议题、会议方案、会议经费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经相关审批程序通过,备案后方可举办。会议费定额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校会议实行计划编报、分级审批制度:

(一)各类会议均须提前申报会议计划,填报“会议审批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二)各类会议凡涉及经费支出的,须填制“会议预算表”,并经财务处审核。

第六条 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一般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2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能通过电话、部门协调、发文等形式解决的问题,一律不召开会议。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非学术性会议一般不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参会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 各类会议首选校内场所安排,参会人员全部为校内人员的会议原则上在校内召开,不安排食宿;确需在校外召开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但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召开。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和豪华宾馆饭店举办会议。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出席,且经过教育部或外事部门批准在五星级定点饭店召开的会议,可以报销会议费。

第九条 电视电话会议属于会议类型的一种,各单位可编制会议计划,费用开支标准按与电信部门的协议价格结算,可不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结算,参会人数不受限制,但会场要从严控制,节约支出。

第十条 对于挂靠学校的人民团体、学会、协会根据其章程、协议召开的会员大会、换届会议、理事会等,参会人数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议费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其中:会议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业务考察、工作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450元/人·天,其中:住宿费2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会议,不得再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收取的费用列“其他收入”科目。

第十五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在差旅费中报销。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者根据需要,向邀请参会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和会务工作人员劳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会议的,会议费在规定标准内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表、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各单位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将本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上报学校,由学校汇总后上报教育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学校会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情况;

(二)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情况;

(三)会议经费报销、支付情况;

(四)会期、规模等执行情况和会议场所安排情况;

(五)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经费情况;

(六)年度决算报告反映本部门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七)会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备案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或增加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三)违规扩大会议经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经费开支标准的;

(四)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处理。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委监察处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4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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