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文件
西交财〔2014〕39号
关于印发《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处及有关单位:
《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交通大学
2014年12月12日
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2014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教财厅〔2014〕26号)《陕西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陕财办行〔2014〕19号)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本着勤俭节约、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书记、校长 二级以上职员 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副书记、副校长 三、四级职员 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 五级及以上其他高级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六条 部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或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普通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八条 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实际购买票价的路线距离超出出差应到目的地路线距离而产生的多余票价金额,应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个人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驾或租赁车辆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事先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经费主管人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凭据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各单位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在其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赴外省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表》(附表一)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赴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十七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
第二十二条 赴外省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表》(附表一)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赴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附表二)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而未交伙食费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的,伙食补助费分段计算:第31天至60天伙食补助费减半计发;第61天起,伙食补助费按四分之一标准计发。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费按定额包干和交通费实报实销两种方式选择其一报销:
(1)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2)市内交通费实报实销方式在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用,包含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定额范围之内,不再另外报销。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而未交相关费用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的,市内交通费分段计算:第31天至60天,市内交通费减半计发;第61天起,市内交通费按四分之一标准计发。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工作人员的 “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各类竞赛和科研训练等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一)学生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火车可乘坐硬座、动车二等座和硬卧(晚10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连续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硬卧);轮船三等舱及以下;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学生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就近(直达)原则,报销学校到出差地点往返差旅费。若出差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出差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出差地点计算所需的车、船票价。
(三)学生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对方单位的住房,住宿费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在每人每天70元标准以内凭据报销。学生出差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期间确因需要租用车辆的,凭运输公司开具的租车发票以及双方签署的租车协议报销。
(五)因特殊原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的,须写明情况,由经费主管人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在国家差旅费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外出实习由教务处审批,其他学生外出调研、实习的借款和报销,由经费主管人审批。
第七章 探亲差旅费
第三十五条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报销一次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望父母一次,其往返硬座车票或轮船末等舱位票超过本人工资30%部分可予以报销。如分居两国只能报销到出境城市的交通费,超出部分自理。
第三十六条 探亲人员年满五十岁并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上的,可购硬卧车票,并凭据报销。
第三十七条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实报实销。
第三十八条 探亲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探亲期间的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
第四十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报销探亲旅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
第八章 其他差旅费
第四十一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其他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计发,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驻外地和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90元。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调动工作差旅费的报销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批。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西安城区出差(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交通费凭据报销,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五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参加会议期间支付的会务费凭会议主办方的会议通知予以报销。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通知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四十九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五十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以下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学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教室和家里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由经费主管人审批,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一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在一起报销。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报销应分别填写“出差通知单”、“差旅费借款单”和“差旅费报销单”(正处级干部出差还需填写“正处级干部出差审批表”)。校级领导出差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出差通知单由党、校办主任签字;正处级干部出差(含科研等业务出差)由校级主管领导审批;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院(部)、处领导审批;因科研、办班等业务需要出差的,由经费主管人审批。
第五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费用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内段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4年11月2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差旅费开支实施办法》(西交财〔2008〕8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校长助理,党委各部(委)、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备注:部级及相当职级指校内书记、校长、二级以上职员、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司局级及相当职级指校内副书记、副校长,三、四级职员、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其他高级职称人员;其他人员即校内其他人员。
备注:部级及相当职级指校内书记、校长、二级以上职员、院士及相当于院士人员;司局级及相当职级指校内副书记、副校长,三、四级职员、教授及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五级及以上其他高级职称人员;其他人员即校内其他人员。